本會就香港特區政府於今六月向全港市民進行的有關「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民意調查一事,向 貴署表明本會反對立法,並藉此函陳述其原因:
一、反對不等同歧視
本會願意接納同性戀者,並願意以公平及關懷的態度對待他們,但不贊同他們的性傾向和性行為,更不贊同凡反對同性戀者的人士,就是歧視他們,剝奪他們的權利。
事實上,從聖經平等的原則及本港的現狀來看,同性戀者已與一般人一樣,享有應有的基本人權,例如生存權、選舉權、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接受教育、醫療及社會福利等。故此,香港特區政府若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其實是對他們提供特殊的保護,而不是基本的人權。盼望香港特區政府切勿被誤導以為凡反對同性戀就是等同歧視同性戀者,兩者不能隨意混為一談。難道我們反對殺人、販毒、婚前性行為、濫交、婚外情等,就是歧視殺人犯、毒犯和姦淫者嗎?
為了避免本港社會出現沒有充分理據而存在的特殊保護,為了平衡他人的權利,為了社會長遠發展的福祉,本會堅決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二. 捍衛一夫一妻,反對同性戀愛及婚姻。
本會相信聖經的立場:創造主創造男女,彼此身心及構造是不同的,其目的是要兩性藉著愛與性而結合,組織家庭,繁衍後代。同時,男女雙方,藉著持久的婚姻關係,學習愛與被愛,在性格上互補長短,互相學習、互相扶持,促進健全的成長,使性格和品德邁向更成熟,盡善盡美,從而把創造主完美的形像反映出來 ( 《聖經》:創世記 1 章 18-25 節 ) 。同性戀不但違反創造主創造男女、設立婚姻的美意,而且從聖經的立場來看,這種行為是破壞正常的家庭組織和羞辱了創造主的形像,是一項罪! ( 《聖經》創世記 19 章 5-7 節;羅馬書 1 章 26-27 節;猶大書 7 節 )
三. 贊同同性戀之性傾向是可以改變的
在未有實質的科學與醫學數據顯示的情況下,同性戀是否實屬先天性仍具爭議性。有的心理學家發現同性戀是受後天的因素影響較多,其主要的成因是人在成長階段中,遇到父或母死亡、雙親離婚,被性侵犯或朋輩和社會不良風氣所引致的。
另一方面,假如同性戀是屬先天性的,本會則認為同性戀者與其他先天性病患者一樣(如先天性地中海貧血、先天性心臟缺憾、先天性白內障 ….. 等),需要
去正視,並要接受專業的治療及幫助。肯接受同性戀乃是受後天因素影響的同性戀者,他們比較容易同意自己是可以改變的,並且樂於接受改變和治療的意願也比較強。
總之,不論同性戀是先天也好,後天也好,都是有違道德倫理與創造主造人的規律,是本會不贊同的。同時,本會相信同性戀者是可以透過專業的輔導和倚靠祈禱的力量,藉主耶穌的幫助而獲得治療。
四、嚴重影響本會在港的服務
本會的轄下機構,包括 2 間醫院、 4 間中學、 1 間幼稚園、 1 間大專、 8 間社區服務中心、 1 間書室、 1 間健康食品公司及 23 間教會已經服務香港超過五十五年,而這些機構營運的經費大部分來自會友的捐款及其他途徑的收入。一旦「性傾向歧視條例」通過後,不贊成同性戀的人士或團體,可能會因為觸犯法例而受到法例的限制及懲罰,這樣,就會導致本會因堅持信仰立場去反對同性戀,而要面對一連串的法律訴訟,如此要動用上述營運機構的款項來進行法律上的申辯,最終會影響其服務市民的質素,造成對普羅大眾的不公平。
五、立法易成「變相鼓勵」,危害社會風氣。
本會認為「性傾向歧視條例」一旦被立法,就會誤導那些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並且對婚姻與家庭未有正確觀念者,以及那些對同性戀抱著好奇的態度的人士等,誤認為特區政府認同同性戀,因而變相鼓勵了這些人去嘗試,以致令本港社會的道德標準模糊不清,造成道德倫理淪亡,大大危害社會的風氣。